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
浏览次数:2693 | 发布时间:2014-12-22 19:02:07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员变更可以通过人社或退社形式,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要求。
1.入社。入社成员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
2.退社。成员要求退社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3.成员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人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修改后的出资清单;
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