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2378 | 发布时间:2014-12-22 18:41:2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海注册公司代理机构提醒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内资登记规范》的规定,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③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④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⑥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⑦股东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⑧公司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