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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浏览次数:2501 | 发布时间:2014-12-22 18:41:5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上海注册公司流程结束后因公司股权变化导致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应当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自转让股权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以及《内资登记规范》的规定,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②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③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④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新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乏印件;股东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④、⑤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⑤项材料。
上海公司注册后需要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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