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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否还可开具专用发票?

浏览次数:2740 | 发布时间:2014-12-20 12:22:17

超过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否还可开具专用发票?

问:去年8月份,某上海注册公司企业发生一笔销售业务,但没有给对方开具发票,此笔收巳按时申报。10月份,客户突然要求我公司对该笔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否开具该笔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塊魁定,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而不是根据客户要书矣来开具,具体时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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