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浏览次数:2577 | 发布时间:2014-12-19 11:52:17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上海公司注册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定核准。其他营业单位的设立由组建单位申请。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以及《内资登记规范》的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上海注册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