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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条件

浏览次数:2866 | 发布时间:2014-12-18 22:02:25

外资公司注册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条件: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条件是:
1.外国企业在所在国合法注册;
2.外国企业是合法开业存续2年以上的营业单位;
3.外国企业应当具有良好商业信誉;
4.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5.有合法的驻在场所;
6.外国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否则,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1.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
3.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4.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5.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营业活动,也应当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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