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条件
浏览次数:2562 | 发布时间:2014-12-17 19:35:14合伙企业/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条件
一、上海注册公司中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条件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五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