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的条件
浏览次数:2750 | 发布时间:2014-12-17 19:28:40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1.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2.理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3.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监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农经发[2007]1号)规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交易特点出发,不必苛求其要有一个专属于自身的法定场所,所以,法律规定要有章程确定的住所,即意味着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也可以登记为住所地。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均由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