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
浏览次数:2512 | 发布时间:2014-12-17 16:14:4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上海公司注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法》第七十九规定最低限额为五百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订,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其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手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监事会职权的规定。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6.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