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浏览次数:2887 | 发布时间:2014-12-16 15:32:39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126号)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
二、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七)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八)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