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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税

浏览次数:2547 | 发布时间:2014-12-15 22:10:55

未经批准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税

问:某上海注册公司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但未经中国银行批准经营,现以融资租赁的方出租一批机械设备给承租方,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每个季度初收取租金,我公司应如何缴增值税?如何开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哟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上给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人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购人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因此,你公司如属融资租赁业务,在合同规定的5年租赁期间,应征营业税,取租金应开具相关发票,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按残值购人设备,这时出租方取得的收入应征增值税,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规定具相应的销售发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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