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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

浏览次数:2429 | 发布时间:2014-12-15 22:06:03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

问:某上海注册公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开给外地某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而拒绝付款,为此给我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分橱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另一种情况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迢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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