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旧机器增资是否开具专用发票?
浏览次数:3040 | 发布时间:2014-12-11 12:31:48
用旧机器增资是否开具专用发票?
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参加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拟将一台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的旧机器向其参股公司增资,该公司可否向参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人扩大增值税抵扣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 2月3 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簡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90号)的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上述公司的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